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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出台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行政许可实施制度

发布时间:2009-04-23 08:58

为了贯彻落实《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》关于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企业行政许可的规定,4月15日省农机局印发了《关于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》。

  《通知》主要对从事报废农机回收经营活动企业的认定条件、许可程序、工作要求作出了规定。

  《通知》要求,各省辖区农机局按照统一规划、合理布局、方便农民的原则选定报废农机回收企业,原则上每县选定1家。在许可的流程上,规定由申请人向县农机局提交申报材料,经县农机局初审后报市农机局审核;市农机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,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;对符合条件的,市农机局颁发全省统一的《江苏省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认定书》,并报省局备案;认定书有效期为3年。

  《通知》提出,认定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,是做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的关键环节,各市、县农机局要加强领导,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务公开的要求,建立健全工作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。《通知》还配套下发了《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认定申请书格式》和《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认定书格式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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